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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迦6:8】

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若干问题思考

Super User 9月2日8:43

对于宗教界应不应该进入社会服务领域,要不要发挥宗教界在慈善事业上的天然优势这个问题,近年来一批学者作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得出的结论基本都为肯定。党 的十七大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号召后,一些对此问题怀有某种顾虑的人大为减少。但是,如何真正让宗教界参 与社会服务,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空间与优势

1、空间在哪里?

(1)理论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重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以法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道路上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 党和政府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提出了一系列科学对待宗教问题的新观点、新方法,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保持和促进宗教和谐,不断开拓宗教工 作的新境界。理论战线对宗教的认识基本上完成了从“精神鸦片论”到“社会资本论”的华丽转身。事实上,从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肯定“宗教界大有进步”到第三 代江泽民领导同志号召“宗教要与社会主 义社会相适应”;从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的“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到政协主席贾庆林说“宗教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大有可为!”这一系列著名论断,都为宗教界的社会身份认同和社会职能发挥营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氛围。

(2)实践空间:
当前,我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需求缺口很大,需要社会支持和福利的人群构成主要有贫困人口、受灾人群、老年人、孤儿以及残疾人等,其需要则主要包括基本生 活保障、医疗和康复、教育等诸多方面。我国自然灾害种类多而且发生频繁,社会老龄化也产生了更多社会福利需要,还有相当部分的孤儿和残疾人需要得到社会的 关怀和照顾。以往几十年中政府一直承担着绝大部分的社会福利责任,并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但随着绝对人口增加,老龄化加剧,种种社会福利慈善 需要加增,有限的政府资源显然不能满足所有张开的口子。故开辟更多的渠道来满足庞大的社会福利需要和缺口,无疑是可行而明智的选择。宗教无疑是其中一个重 要而有益的社会资源,这也是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推行和鼓励的政策,他们大量的社会福利事业由民间社团(其中主体是宗教团体)来承担。现代公民社会的特 点就是社会不断分化,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不同类型、不同利益的组织遍布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政府的力量已难以完全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社 会和谐越来越多地需要依靠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界)的自身功能。而为社会提供慈善公益服务,是宗教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宗教社会化的重要表现, 更是宗教这一特殊社会组织生命力之所在。

2、优势又何在?

(1)坚实的信仰动力:“宗教是慈善之母”,宗教的慈善活动是其信仰实践的组成部分,是宗教信仰的外化与物化。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关慈善、服务、和谐、协调 的教诲,决定着人们的思想与 社会行动。就基督教而言,圣经的教导是信徒处世为人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他们愿意尽一生力量去努力践行的人生价值目标。如“施比受更为有福”、“有了 爱弟兄的心、还要加上爱众人的心”、“作光作盐”、“荣神益人”等经训是长期来激励广大基督徒乐善好施的强大精神动源。

(2)悠久的历史传统:中外历史上以宗教组织名义开展的救灾赈灾、怜孤恤寡、助残敬老、扶危解困等活动,曾在社会救助中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在中国的旧社会,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宗教慈善事业就像黑暗中的一缕光亮,为广大劳苦大众带来了一丝慰藉。

(3)丰富的资源优势:宗教团体联系大量信教群众、涵盖社会各个阶层、遍布社会各个角落,因此宗教参与社会服务更具广泛性和敏锐性,更贴近群众的迫切需 要,在一些政府暂时难以顾及、社会保障尚不到位的“真空地带”可以起到倡导和补充的作用。同时,每每宗教具有国际性特点,有利于调动可能的国际力量和资金 来支持社会服务项目。这方面像由中国基督徒发起的南京爱德基金会就是一个成功例子(捐资已达8亿)。

(4)良好的社会公信度:基于内在信仰的约束力,出于一种崇高责任感的非功利性宗教慈善活动,出于历史信誉的积累,往往比一般其它慈善活动有着更好的社会公信力,这样有利于避免寻租、克服腐败、实现低成本运作。由于容易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信任,也就更有号召和凝聚力。

二、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内部条件

1、对圣经解释要按着正意分解,提升广大信众的社会责任理念: 一般而言,宗教有其“超世性”的一面,尽管这点会因各宗教的不同而有着某种程度或阶段上的不同。宗教的“超然性”教义折射出“克私欲”、“淡名利”、“重 来世”、“轻物质”等宗教基本精神。但当这些教义过分被强化到一极端时,必然淡化信徒对现实的关注,这就对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带来思想障碍。就基督教而 言,目前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就是为了纠正被人为歪曲或误解了的神学思想,要对圣经原典有一个既按着真理分解又合乎时代进步的解释。强化基督徒的社会责 任,和对人类大家庭的责任。削减存在少数人思想里面的一些不正确思想:如“基督徒去为社会服务是不务正业”、“不传福音,服务没价值”等等。如今,中国基 督教参与服务社会的理论建设刚刚起步,且是“犹抱琵芭半遮面”,除了展示整体方向的几句标志性词句外,远未形成扎根中国文化的整体神学思想体系。若按照 “理论先行”的逻辑,这可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首要条件。

2、对社会服务事工当作整体规划,建立长效机制、成立专业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宗教团体和和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扶危济困、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产生了良 好的社会影响,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好评。但我国宗教服务社会方面,从总体上看,还是十分零星的、随意性的,形式单一,社会影响有限,尚未形成制度化、机制 化,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特别与发 达国家的宗教社会服务事业相比我们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如:基督教会似乎只在救灾时才有捐款活动。同时服务形式似乎也只有一种,那就是捐了钱就行。因此,宗 教社会服务要走向专业化发展道路,成立专门机构、聘请(培训)专业人士、整合各种资源、策划各种预案、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效率、加强自我监管、提升服 务理念,唯有这样才能赢得社会尊重和欢迎。

三、宗教界社会服务外部环境

尽管宗教界社会服务具有理论支持以及自身优势和社会需要,但是,现实到目前为止,宗教界并没有、也未能很好地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宗教界进入社会服务或开办 宗教慈善事业依然是个带有“悖论式”的敏感话题。为什么?主要是社会还未形成较好的氛围可以让宗教界可以公开无所顾忌地进行社会服务活动。具体要解决以下 几个问题:

1、宗教界是否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开展非宗教性社会服务活动?

现在社会各界都认为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对国家、社会和宗教团体本身都有积极意义。但宗教团体能否在宗教场所之外举行非宗教性活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扶 贫、救济、提供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宗教慈善团体能否享有与其他非宗教性慈善机构平等的待遇?现实社会的回答是往往是“不行”。但请注意:这 “不行”没有法律依据,只是行政部门领导习惯意识上对宗教这个“敏感”问题的判断“不行”。因为虽然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是规定“信教公 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但对于宗教界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开展“非宗教性”的社会服务活动,则现在并无禁止的任何法律 条款。那么,根据法治社会里“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原则,理论上应当是“行”而不是“不行”!可是,因为于法无据,管理部门无法操作,遇到问题无法处理,调 节杠杆缺失,制度安排空白,出了问题无人负责,更重要的是,“左”的习惯无力改变,因此为了“保险”起见,问谁都是二字:“不行”。这样一来,即使有再多 关于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呼吁,宗教也无法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就如同一个手脚被绑的人,无论他主观上多么愿意干活,实际上是不可能有 所作为的。所以,要让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让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首先要解决的是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合法 性问题,也就是让法律法规为一些地方行政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壮胆”。合法性问题不解决,“名不正,言不顺”,一切都无从谈起。

2、宗教界进行社会服务活动时,是否可以平等使用社会公共资源?

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势必要在社会中亮相,要与社会各界公开打交道,要与群众发生互动,因而也需要使用社会公共资源。根据法治社会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从事社会服务、开展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机构,只要没有违法,都应该享有使用社会资源的同等待遇,都应该有权根据各自的特 点与 需要合理的利用社会资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对宗教慈善机构要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兴办慈善事业的种种误解甚至歧视,宗教慈善机构还得不到与其 他团体一样平等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待遇。

例如:社会其它慈善团体只要稍微有些“慈善”举动,各路大众传媒便为其大造声势,摇旗呐喊。可是,宗教界持续不断地献爱心、救助贫困,似乎只能做“无名英 雄”。以汶川地震救灾为例,尽管中国各宗教团体都十分热心救灾(仅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捐款就高达1.8亿),也有大批宗教团体派出志愿者在抗震救灾一线 进行服务,但老百姓从来没有在任何社会媒体的公开报道中看到任何打着宗教团体旗号的有组织的救灾行动。在中国,宗教社会服务刚起步,象个刚学步孩子需要旁 人鼓励和掌声,可是媒体对此却一直失语,说是有怕“扩大宗教影响”云云。这就不得不叫人感叹,改革开放30多 年了,国家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在对待宗教问题上,许多人仍然是“萧规曹随”,没有按照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人民 的实际需要进行作相应的调整。这样,叫人唱歌怎么能关了他的话筒呢?既然我们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又怎么总是担心宗教扩 大影响呢?

因此,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面对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机制问题。推进宗教方面的立法进程,出台中央或地方的法规和政策来完善和规范宗教界进行社会服务的活动,努力营造宗教和谐、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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