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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迦6:8】

保护公民信仰自由 促进宗教服务社会

Super User 9月2日8:38

核心提示: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 尊重这种信仰自由是中国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础之一,而这种保护则需要人们在认识上真正体会,在行动上得以具体落实,由此方可促进宗教服务当今中国社会,在社 会稳定及和谐的维系上做出贡献。本文将对当前人们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加以阐述,对如何积极促进宗教服务中国社会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当代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本不应该成为一个持有异议、产生争论的问题,因为我 们的宪法明确表示公民有这种自由,并且得到国家的保护。然而,最近有一些言论和文章却直接或间接挑战这一宪法原则和公民权利,对公民信仰宗教的现象横加指 责、上纲上线。对之指责者并不去专门调查研究这些信教公民的社会表现和政治立场究竟怎样,而是单单因为公民信了教这一事实本身就对之严厉批评,视其大逆不 道,将之看作我们今天社会的异己和另类。这种针对信教公民的无理谴责和危言耸听,造成了事实上对中国当今信教群众在社会上及政治上的歧视和排斥,从而也就 给我们社会的和谐稳定、安定团结带来了潜在的危险。所以,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我们应该重新 学习宪法,更应该让那些不满并指责公民信教者好好补补宪法之课。

一、对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确理解

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又经过四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对中国公民信教的问题有着明确说明。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第36条则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 正常的宗教活动”。[1]在此,宪法的表述很清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这两种选择都是平等的,不能因其中某种选择 而招致社会的歧视。如果公民仅因为信仰宗教而被指责或被人说三道四,显然就不符合我们的宪法精神。这里,宪法并没有指某种特殊群体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而 是对全体公民的表达。也就是说,包括年满十八岁的大学生如果选择宗教信仰,这也是这一群体的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大学生就要遭到特别指 责,而其所在大学也不能由此而必须为之承受负担和压力。只要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就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所以,我们应关注的并不是什么样的公民群体会信 教,而只能是其宗教活动是否“正常”。正如宪法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 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2]我们所不允许的,即这类“非正常”现象的出现。

其实,马克思主义也非常强调人类精神信仰的自由,马克思早在批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 度时就已经指出,“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 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3]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主张精神信仰的多种多样即多元存在的,精神的不同存在、信仰的多种方式是不以我们的意 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应该承认信仰的多样性,争取不同信仰的和平共处。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初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也指明了不 同信仰的共在和相互尊重,表示在当今世界“只要坚持团结互信、平等互利、包容互鉴、合作共赢,不同种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完全可以共享和 平,共同发展”。所以说,坚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立场。我们的宪法也正是正确体现了马克思主 义的这一基本精神。

至于大学生或其他青年人群中出现了信仰宗教的现象,一没有必要过于敏感、紧张,二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在中国当代社会处境中,信教的大学生和其他青年人也毕竟是极少数,远低于在整个社会人口中信教人数的百分比,故而仍属正常发 展。即使是从思想教育的角度,在对人生理想、价值观的认知和无神论的教育上,也没有必要谴责宗教、指责大学生或其他年轻人,我们所应该做的也只能是健体强 身,加强自身思想教育、道德理想教育和无神论教育对大学生等青年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改善改进我们思想教育的方法和组织形式,提高我们无神论教育及宣传的 质量和水平,以我们的精神境界、追求和知识智能、智慧来打动青年人、争取并抓住社会人心,在多元思潮、多种精神的客观共在中提高我们自己的免疫力、竞争力 和影响力。在这些方面的积极引导和指导,应该说我们的青年工作、群众工作还是很有优势的。但任何怨天尤人、大惊小怪、恼怒指责则只会暴露自己的无能和缺失 信心、表现出其在教育、工作的理念及方法上已经落伍,而这种表现的结果则只会适得其反,达不到本想争取的目的。所以说,在精神信仰追求的自由上,我们一定 要理解我国宪法原则的真谛,认识到为什么要坚持并保护这种自由,而不可能、也办不到靠行政命令的强迫或强力来解决思想信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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